甲方: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成长大道
电话: 0471—3289111 邮编: 010010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直销员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分支机构(直销活动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非雇员关系
1、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同意申请人(乙方)以直销员名义通过直销的方式向最终消费者("消费者")销售甲方的产品;乙方仅限于在甲方指定的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销售甲方产品。
2、双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形成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代理、劳动、合伙或特许经营关系。乙方不是甲方具有劳动关系的雇员,乙方不享受甲方雇员享受的任何权利或待遇;除了必须表明自己的"直销员"身份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甲方享有使用权的商号、商标等标识。乙方亦没有权利为甲方设定任何债务、义务、责任,承诺或合同。
3、下列人员不得被招募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甲方正式员工、境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只有甲方和甲方被依法批准确认的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乙方须经培训、考试并签订合同后,才能获得《直销员证》。
2、乙方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向甲方订购产品,甲方根据乙方销售的数量并依据甲方规定的价格给予乙方一定的报酬。乙方应当于收取订货前付清货款;如被批准使用甲方的信用额度订货,乙方应当于使用信用额度支付货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
3、乙方的订单必须得到甲方的确认才能够生效,对于乙方成功订购的货物,甲方将安排送抵双方约定的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制订的价格销售甲方产品,并自行承担购买和销售甲方产品所需支出的所有费用。
4、甲方有权制定产品的价格,并有权改进或停止生产某些产品,有权变更产品的价格、折扣计划以及激励计划等;甲方将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最新的产品信息和促销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
5、甲方按法律规定应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税赋,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对现存的和将来发布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税赋的纳税义务。
6、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免费利用其姓名,照片等作为内部统计等方面使用。
7、乙方在推销产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出示直销员证和本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甲方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得售货凭证。
8、乙方不得利用直销员的名义销售甲方产品以外的产品;乙方不得向"消费者"以外的任何以销售为目的的第三方销售甲方产品,也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自己拥有的实体销售甲方产品;除非甲方授权,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媒体作任何涉及到本合同内容的广告宣传。
9、甲方制订直销员申请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换货和退货
1、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宇航人公司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宇航人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3、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商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除非本退换货制度另有约定的。
4、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宇航人公司应当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换取同种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接收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宇航人公司应与直销员或消费者协商换取本公司生产的其他直销产品,否则公司应给直销员或消费者退货。
第四条:合同解除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五条:直销员行为守则
本人推销产品时,信守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2、保证只在本人所隶属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3、推销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性能,不进行虚假宣传。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含有退货制度、真销企业设于当地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服务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及直销员本人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4、推销产品的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价格一致。
5、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强买强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其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时,应当立即停止,并迅速离开消费者住所。
6、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7、证件正面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8、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检查。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六条:保密条款
所有关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和产品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的销售技术、培训内容及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生效与转让
签订本合同时的甲方相关制度与规定,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生效将终止双方之间此前存在的任何形式的合同;本合同中任何一方的权利义务,非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章之日生效。
甲方:内蒙古宇航人 乙方(签字):
高技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签章)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日期: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