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为确保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在整个直销过程中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消费者和公司直销员退换所购买的直销产品。
二、退、换货的类型
(一)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将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宇航人公司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二)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宇航人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将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证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依据本条规定退货的,向直销员返还的货款应扣除与退回的直销产品有关的且已向该直销员支付的佣金(若该佣金尚未向直销员支付,则将在下次支付佣金时予以扣除)。
(三)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宇航人公司、宇航人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直销员推销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除非本退换货制度另有约定的。
(四)消费者或直销员依据退换货制度提出换货要求的,宇航人公司应当给消费者或直销员换取同种产品,而无论该产品在接受换货要求时的价格是否与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该产品时价格一致。如果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的换货要求时拟换货的产品已不再生产且没有存货,宇航人公司应与直销员或消费者协商换取本公司生产的其他直销产品,否则应给直销员或消费者退货。
(五)如果直销产品被退回,宇航人公司保留要求直销员退还其已收取的有关佣金的权利。宇航人公司可联络有关的直销员直接付款,或扣除现在或将来应得的佣金。
(六)在购买产品前,消费者应核对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的直销员证和《直销员推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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